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
《苏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业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
苏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建立院级党组织联系青年教师的制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科带头人、归国留学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无记名投票推优,推优结果要公示。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
第五条 年满18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经党支部审查后,将其基本信息及时录入苏州市基层党建信息平台,并着手建立培养期档案。入党申请人本人需提供个人情况汇报等基本材料。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尽早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2.党员或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3.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团组织推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支部组织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
(2)对递交入党申请书、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3)院级团组织必须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院级团组织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向党支部推荐。
4.确定28周岁以上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采取党员推荐方式。党支部可以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开展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5.党支部产生入党积极分子建议人选名单,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征求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的方式进行。确定28周岁以上青年为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听取所在单位分工会等群众组织意见。
6.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报院级单位党组织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
7.院级单位党组织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备案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以校党校和学院(部)分党校为主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积极探索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社会工作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注重在实践中培养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形成半年度考察意见并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院级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政审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2.党支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民意测验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的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听取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同学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字确认。
3.支部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同意发展对象人选名单,报院级单位党组织审查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人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到一年,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2.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3.党内外师生员工(群众座谈会)反映良好。
4.必须参加校党校、分党校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未能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院级单位党组织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逐一研究并提出意见。备案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发展教职工和户籍不在本地的学生入党,所在单位党(工)委必须对其直系亲属进行函调政审。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来我校进修或工作的人员,我校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
对于进入我校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类别学生,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个别表现特别突出,在我校连续学习两年以上,且在我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由院级单位党组织书面报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发展。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其《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工)委进行预审。党(工)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发展对象考察表》、思想汇报、个人情况汇报、政审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等。
预审的步骤:
1.支部书记汇报发展对象综合表现情况和政治审查情况。
2.党(工)委委员会议审查发展对象有关材料。
3.党(工)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形成是否通过审查的决议。
预审通过后,党(工)委要形成书面预审决议告知党支部。党支部凭《入党志愿书申领表》和发展对象培养期考察材料,至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一般在党(工)委预审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采取公告栏书面公示或学院(部)网上公示等方式进行。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上级党(工)委汇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如下: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预审决议、公示结果等。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1.要保证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要引导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召开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上级党(工)委(党总支)。
第二十六条 党(工)委指派党(工)委委员和兼职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工)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上级党(工)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工)委审批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工)委委员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工)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和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级单位党组织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形成季度考察意见。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工)委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工)委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中组部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确定定居国外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工)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1.本人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4.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5.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期满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前进行。
公示的主要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入党介绍人姓名、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预备期间的获奖情况、参加新党员培训情况,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党(工)委(党总支)汇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6.院级单位党组织在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应组织同批次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1)确定对象。参加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的对象,一般从拟转正的学生预备党员中随机抽取。
(2)组织实施。转正答辩工作由院级单位党组织负责。相关党组织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或七人。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3)时间安排。一般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项之前进行。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
(4)答辩程序。答辩会前发布公告。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十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统计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7.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转正答辩等情况。
(3)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5)预备党员填写《党员承诺书》。
8.院级单位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认真负责地将其转正前培养期档案悉数归入人事档案进行移交。
对新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期档案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身份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考察表》(包括归入其中的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政审、预审、公示以及标准化培训材料等)、部分思想汇报(能体现党员思想认识中党组织未掌握的思想汇报归入人事档案,如无,不做必须归档要求)、党员承诺书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经常性的自查工作。要选优配强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兼职组织员,切实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着力提高其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七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坚持“谁主办、谁纪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八条发展党员工作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校党委组织部设立专门电话及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满意度测评、派人列席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等方式,对院级单位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督查指导,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苏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苏大委[2014]1号)自行废止。
附件
一、发展党员必备材料(即预备党员转正前培养期档案)
1.党员本人提供的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个人情况汇报;
(3)思想汇报;
(4)转正申请书。
2.归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的材料
(1)递交申请书后的谈话记录;
(2)征求意见座谈会记录(包括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前的群众座谈会记录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群众座谈会记录);
(3)政审材料(所在支部撰写的综合性政审材料和必要的函调材料);
(4)预审材料(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和预审决议);
(5)公示材料(包括吸收为预备党员前的公示材料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示材料)
(6)标准化培训材料(包括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结业证书和预备党员培训结业证书);
3.入党志愿书
4.其它材料
(1)共青团“推优”材料(包括《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团组织推优审核表》);
(2)票决材料(包括吸收为预备党员的票决汇总单、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汇总单);
(3)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仅指参加转正答辩的学生预备党员);
(4)党员承诺书。
二、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阶段 | 步骤 | 时间 | 内容 | 责任主体 | 材料归档要求 | 注意点 | |
产生材料 | 归档要求 | ||||||
申请入党阶段 | 1 | 年满18岁后 | 申请人递交书面入党申请和个人情况汇报,党小组向党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 党小组长 (不设党小组的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下同) | 入党申请书 个人情况汇报 | 培养期档案 | 入党申请书要求手写 |
2 | 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 | 党组织派人(两名)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基本情况,建立培养期档案 | 支部书记 | 谈话记录归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3页 | 培养期档案转正前一般由支部保存 | ||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阶段 | 3 | 步骤1-5时间跨度至少半年 | 通过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 支部组织委员 (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负责,下同) | 推荐材料 | 培养期档案 |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不完善的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开展 |
推荐推优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4页 | |||||||
4 | 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 支部组织委员 | 征求意见情况归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5页,结论填入第5页。 | ||||
5 | 支委会研究决定,确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 | 支部书记 | —— | 不设支委会的支部,该步骤与下一步合并 | |||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阶段 | 6 | —— | 支部大会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为每位积极分子指定1-2名培养联系人,并制定培养计划 | 支部书记 | 支委会(支部)决议、培养联系人情况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6页“党支部意见”和“培养联系人”栏 | ||
7 | 报基层党委备案 | 支部书记 党(工)委组织委员 | 备案意见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6页“基层党委备案意见”栏 | ||||
8 | 党组织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加强积极分子教育培养 | 支部组织委员 | —— | ||||
9 | 培养联系人定期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并指导其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 培养联系人 | 思想汇报 | 培养期档案 | |||
10 |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 支部组织委员 | 考察结果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7-9页“半年度考察意见”栏 | ||||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 | 11 | 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培训对象为近6个月内拟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 | 支部组织委员 | 培训证书复印件、培训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5页“学习培训情况”栏 | |||
12 | 确定为积极分子至少一年后 | 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向支委会汇报积极分子情况,就能否列为发展对象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 支部组织委员 | 征求意见情况归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1页,结论填入第11页 | |||
13 | 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 支部书记 | —— | 不设支委会的,该步骤与下一步合并 | |||
14 | 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对象人选名单 | 支部书记 | 支委会(支部)决议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2页“党支部意见”栏 | ||||
15 | 报基层党委备案,列为发展对象 | 支部书记 党(工)委组织委员 | 备案意见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2页“基层党委备案意见”栏 | 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以基层党委备案时间为准 | |||
16 | 确定两名入党介绍人 | 支部书记 | —— | ||||
17 |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 | 支部组织委员 | 过程性取证材料和综合性政审报告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3-14页“政审情况”栏 | ||||
18 | 支委会审查,并将发展对象相关材料报基层党(工)委 | 支部书记 | —— | ||||
19 | 收到材料后一个月以内 | 基层党(工)委预审,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意见,书面形式反馈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凭相关材料去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 党(工)委组织委员 | 职能部门意见、预审结论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6-17页“基层党委预审情况”栏 | |||
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 | 20 | —— | 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 支部组织委员 | 公示照片、公示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8页中“接收预备党员前公示情况”栏 | 支部大会前 | |
21 | 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 入党介绍人 | 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第8页中“入党介绍人意见”栏 | ||||
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 | 22 | 预审合格后一个月以内 | 召开支部大会,通过票决确定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 | 支部书记 | 票决汇总单、支部大会决议 | 培养期档案 | |
支部决议填写入《入党志愿书》中第9页“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 | |||||||
23 | —— | 所有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 支部组织委员 | —— | 党总支不能审批,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 ||
24 | 基层党(工)委对党支部报送的《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 党(工)委组织委员 | —— | ||||
25 | 基层党(工)委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 | 党(工)委组织委员 | 谈话内容填入《入党志愿书》第9页中“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 | 谈话由党(工)委委员和一名兼职组织员 | |||
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 | 26 | 支部大会后3个月内 | 召开党(工)委会,进行审批,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并向支部反馈审批结果 | 党(工)委书记、 组织部门职能科室负责同志 | 审批结果填写《入党志愿书》第10页中“基层党委审批”栏 | 学校组织部备案以审查党建信息平台信息的方式进行 | |
27 | —— | 支部将审批结果告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 支部书记 | 新党员告知书 | 给党员本人 (不归档) | ||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 28 | 步骤22-34时间一般一年 | 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进行教育和考察 | 支部书记 | —— | ||
29 | 入党宣誓 | 支部组织委员 | —— | ||||
30 | 新党员培训 | 支部组织委员 | 培训证书复印件、培训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21页“学习培训情况”栏 | 时间不少于24学时 | |||
31 | 党支部定期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 支部书记、 入党介绍人 | 考察结果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9页中“半年度考察意见”栏 | ||||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 32 | 预备期满前一周左右 | 预备党员递交转正申请书,党小组、入党介绍人向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 党小组长、 入党介绍人 | 转正申请 | 培养期档案 | 转正申请书要求手写 |
33 | 就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组织同批次三分之一的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 支部组织委员 | 征求意见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22页“转正意见”栏。转正答辩情况报告归入培养期档案 | ||||
34 | —— | 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 支部组织委员 | 考察结果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20页中“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综合考察意见”栏 | |||
35 | 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以内 | 转正前公示 | 支部组织委员 | 公示照片、公示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23页中“转正公示情况”栏 | 预备期满,支部大会前 | ||
36 |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票决确定是否按期转正 | 支部书记 | 表决票、票决汇总单、支部大会决议 | 培养期档案 | 党员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党员自持,一份存入培养期档案 | ||
党员承诺书 | |||||||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 37 | 支部大会后3个月内 | 基层党委审批 | 党(工)委书记 | 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第11页“基层党委审批”栏 | ||
38 | 步骤38-40一般应在党委审批后半个月内完成 | 将党委审批意见反馈给支部 | 党(工)委组织委员 | —— | —— | ||
39 | 支部书记与党员本人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 支部书记 | 正式党员告知书 | 给党员本人(不归档) | |||
40 | 相关材料交档案管理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工)委保存。其余培养期档案作文书档案长期保存。 | 党(工)委组织委员、学校组织部负责同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 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发展党员考察表、入党志愿书、承诺书、部分思想汇报 | 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 | 归档材料需经基层党(工)委、学校党委组织部两级审查 | ||
其他材料 | 归入文书档案 |
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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