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
时间: 2016-09-22  作者: 博后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2104

 

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苏大人〔2017〕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主要职能

第二条人事处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学院(部)参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申报及评估工作、博士后招收及进出站管理、与地方合作推动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等。

第三条设有流动站的学院(部)(以下简称设站单位),须组成由流动站负责人为组长的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及相关考核工作,同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负责本流动站日常工作。尚未设有流动站的学院(部)(以下简称导师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及相关考核工作。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参加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各项考核。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三年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

第六条博士后招收类型:

1.统招博士后:以统招博士毕业生的身份,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全时全职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含外籍人员)。

2.在职博士后:以在职身份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3.企业博士后: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与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七条博士后招收程序:人事处根据需求发布招聘信息;博士后申请者与合作导师联系,达成初步招收意向;通过设站单位(导师单位)考核后上报学校批准;人事处协助博士后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纸质材料;人事处办理相关进站手续。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者可随时向有关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八条各流动站应广泛宣传,积极扩大对外影响,每年须招收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博士进站。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本校毕业的博士原则上不得申请进入学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

第十条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进站报到时应校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校人事处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招收具有海外学术背景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三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校期间由导师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导师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博士后进站后须与学校签订《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协议期一般为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除外),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共同拟定,协议中应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各流动站应加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核,重点做好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单位的考核标准。

1.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做开题报告。工作小组应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开题报告进行考核。开题报告的有关材料须报送人事处。

2.博士后进站一年半内,工作小组应按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研究工作情况及综合表现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须报送人事处。

3.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工作小组应按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对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若通过评审,出站后选留为我校教师的博士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进校工作报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统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落常住户口,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或按程序中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1.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5.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8.其它不适合做博士后研究的情况。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和科研资助

第二十条为有效合理地使用好不同渠道来源的博士后经费,学校将国家财政拨款、江苏省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助的经费合并为苏州大学博士后日常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统招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含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和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和省政府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学校可提取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经费,用于组织全校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与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的企业应按《苏州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的规定,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管理费。学校按管理费的20%比例将该经费划拨给流动站,用于支付合作导师指导费和流动站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新进站的统招博士后给予一定额度的科研启动费,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其中从事自然科学中实验性学科研究的博士后每人2万元,从事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非实验性学科研究的博士后每人1万元。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会议、差旅、出版印刷等。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和资助单独立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获得各类科研资助者,应与学校签订资助协议,明确相关科研任务和研究目标。

第二十六条获得国家和江苏省科研资助者的科研资助结项考核与出站考核一并进行。获得资助者出站时须提交科研资助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等。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所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流动站建设。

第六章    博士后薪酬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统招博士后实行协议年薪制,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学校和导师根据拟进站人员博士学位授予学校的世界排名(最新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情况承担不同的年薪。对于特别优秀的,其年薪可另行商议。年度总收入(含个人及单位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单位:万元/人)

博士学位授予

学校世界排名

学科

学校承担费用

导师承担费用

合计

1-100

理工类、医学类

25

≥5

≥30

人文社科类

19

≥3

≥22

101-300

理工类、医学类

20

≥5

≥25

人文社科类

18

≥2

≥20

301-

理工类、医学类

15

≥5

≥20

人文社科类

17

≥1

≥18

第二十九条在苏州市辖区(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和工业园区)内无住房的统招博士后,可向学校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租金标准依照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学校鼓励统招博士后自行解决租房问题,对符合租住条件且在校外自行租房的统招博士后,学校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月,补贴期限不超过工作协议确定的期限。

第三十条在职博士后的薪酬、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在原单位享受。合作导师可根据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给予博士后津贴,具体额度由合作导师、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学校按月平均发放,所需经费从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或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并在在职博士后正式报到时,一次性将三年所需经费划转至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第三十一条企业博士后的薪酬、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的教学、科研等业绩记入设站单位的业绩点。尚未设有流动站的学院(部)招收的博士后的科研业绩30%记入设站单位,70%记入导师所在学院。

第三十三条在协议期内,学校按规定承担统招博士后的年薪。拟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其本人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设站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1.已完成进站协议中签订的工作任务,但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延期的统招博士后,延期期间按原薪酬待遇执行。

2.未完成进站协议中签订的工作任务而延期的博士后,延期期间,统招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由导师承担,每月不低于3000元,学校只负责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七章    流动站的申请、建设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流动站的申请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学校给予每个新建流动站1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

第三十五条各流动站应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博士后进站后应当建立必要的材料信息收集与归档,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对出站博士后人员及时做好跟踪管理服务,建立和保存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

第三十六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流动站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学校参照国家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实际,不定期对设站单位和导师单位进行评估。对于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学校给予一次性五万元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对于本办法颁布之日以前在站的博士后,如合作导师愿意按新的管理办法给予博士后相关待遇,则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人事处按照新的标准核算其工资待遇,并签订相应补充协议。否则将按老人老办法,其工资年薪、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继续按进站时签订的合同执行,直至该博士后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