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年4月13日
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主要职能
第二条 人事处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学院(部)参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申报及评估工作、博士后招收及进出站管理、与地方合作推动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等。
第三条 设有流动站的学院(部)(以下简称“设站单位”),须组成由流动站负责人为组长的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及相关考核工作,同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负责本流动站日常工作。尚未设有流动站的学院(部)(以下简称“导师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及相关考核工作。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参加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各项考核。
第三章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 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三年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
第六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1.统招博士后:以统招博士毕业生的身份,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全时全职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含外籍人员)。
2.在职博士后:以在职身份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3.企业博士后: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与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人事处根据需求发布招聘信息;博士后申请者与合作导师联系,达成初步招收意向;通过设站单位(导师单位)考核后上报学校批准;人事处协助博士后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纸质材料;人事处办理相关进站手续。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者可随时向有关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八条 各流动站应广泛宣传,积极扩大对外影响,每年须招收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博士进站。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本校毕业的博士原则上不得申请进入学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
第十条 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进站报到时应校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校人事处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招收具有海外学术背景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四章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三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校期间由导师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导师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须与学校签订《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协议期一般为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除外),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共同拟定,协议中应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核,重点做好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单位的考核标准。
1.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做开题报告。工作小组应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开题报告进行考核。开题报告的有关材料须报送人事处。
2.博士后进站一年半内,工作小组应按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研究工作情况及综合表现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须报送人事处。
3.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工作小组应按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对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若通过评审,出站后选留为我校教师的博士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进校工作报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落常住户口,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或按程序中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1.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5.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8.其它不适合做博士后研究的情况。
第五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和科研资助
第二十条 为有效合理地使用好不同渠道来源的博士后经费,学校将国家财政拨款、江苏省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助的经费合并为苏州大学博士后日常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统招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含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和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政府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学校可提取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经费,用于组织全校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与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的企业应按《苏州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的规定,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管理费。学校按管理费的20%比例将该经费划拨给流动站,用于支付合作导师指导费和流动站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进站的统招博士后给予一定额度的科研启动费,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其中从事自然科学中实验性学科研究的博士后每人2万元,从事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非实验性学科研究的博士后每人1万元。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会议、差旅、出版印刷等。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和资助单独立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获得各类科研资助者,应与学校签订资助协议,明确相关科研任务和研究目标。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和江苏省科研资助者的科研资助结项考核与出站考核一并进行。获得资助者出站时须提交科研资助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等。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所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流动站建设。
第六章 博士后薪酬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统招博士后实行协议年薪制,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学校和导师根据拟进站人员博士学位授予学校的世界排名(最新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情况承担不同的年薪。对于特别优秀的,其年薪可另行商议。年度总收入(含个人及单位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单位:万元/人)
博士学位授予 学校世界排名 | 学科 | 学校承担费用 | 导师承担费用 | 合计 |
1-100名 | 理工类、医学类 | 25 | ≥5 | ≥30 |
人文社科类 | 19 | ≥3 | ≥22 | |
101-300名 | 理工类、医学类 | 20 | ≥5 | ≥25 |
人文社科类 | 18 | ≥2 | ≥20 | |
301- | 理工类、医学类 | 15 | ≥5 | ≥20 |
人文社科类 | 17 | ≥1 | ≥18 |
第二十九条 在苏州市辖区(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和工业园区)内无住房的统招博士后,可向学校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租金标准依照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学校鼓励统招博士后自行解决租房问题,对符合租住条件且在校外自行租房的统招博士后,学校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工作协议确定的期限。
第三十条 在职博士后的薪酬、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在原单位享受。合作导师可根据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给予博士后津贴,具体额度由合作导师、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学校按月平均发放,所需经费从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或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并在在职博士后正式报到时,一次性将三年所需经费划转至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的薪酬、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的教学、科研等业绩记入设站单位的业绩点。尚未设有流动站的学院(部)招收的博士后的科研业绩30%记入设站单位,70%记入导师所在学院。
第三十三条 在协议期内,学校按规定承担统招博士后的年薪。拟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其本人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设站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1.已完成进站协议中签订的工作任务,但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延期的统招博士后,延期期间按原薪酬待遇执行。
2.未完成进站协议中签订的工作任务而延期的博士后,延期期间,统招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由导师承担,每月不低于3000元,学校只负责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七章流动站的申请、建设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流动站的申请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学校给予每个新建流动站1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博士后进站后应当建立必要的材料信息收集与归档,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对出站博士后人员及时做好跟踪管理服务,建立和保存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流动站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学校参照国家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实际,不定期对设站单位和导师单位进行评估。对于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学校给予一次性五万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对于本办法颁布之日以前在站的博士后,如合作导师愿意按新的管理办法给予博士后相关待遇,则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人事处按照新的标准核算其工资待遇,并签订相应补充协议。否则将按老人老办法,其工资年薪、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继续按进站时签订的合同执行,直至该博士后出站。
附件: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
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丰富学校专职科研人才储备,建立一支有较强研究能力的博士后科研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博士后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类型及基本标准
(一)开题报告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做开题报告。经工作小组考核,认为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且切实可行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工作小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进行开题,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站处理。
(二)中期考核
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第12-15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为合格等级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进站后,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按本人开题报告所列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得到合作导师、设站单位的高度认可。
2.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苏州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本学科认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学术论文被国际重要文献检索系统(SCIE、SSCI、CSSCI等)收录。
3.获得中国博士后科研资助或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省级及以上重点、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出站考核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须完成工作协议所确定的研究任务,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等级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1)发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多篇。
(2)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
(3)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某项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4)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某项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或获得国家专利。
(5)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合格等级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博士后在站期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苏州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博士后在我校规定的二类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4篇,或在二类以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其中一类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在一类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博士后在SCI、E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本学科领域SCI二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领域SCI一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对在站期间有专著出版、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名)、获得中国博士后和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获得发明专利等情况的博士后,出站考核时论文数量要求可在进站协议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二、考核程序
(一)中期考核程序:
博士后进站后的第12-15个月内,由设站单位组织工作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以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成果、教学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本人填写《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合作导师须到会补充介绍情况,由工作小组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束后,设站单位将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与相关资料一同上报人事处。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三个月内给予一次重新考核机会,如考核再次不合格,原则上予以退站处理。对于统招博士后人员,初次考核不合格者,从规定考核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重新考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并补发工资。
无特殊情况不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后,予以退站处理。
(二)出站考核程序:
1.个人申请。博士后出站考核一般在出站前1~2月左右进行。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向设站单位提交《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苏州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情况一览表》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2.汇报考核。设站单位组织工作小组召开考核报告会议,博士后就进站以来的工作情况及研究成果,向工作小组做全面汇报。合作导师须到会介绍情况,如合作导师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出站考评会议,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情况。
3.确定结果。工作小组根据出站相关要求,结合个人科研教学及汇报情况,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做出总体评价,确定等级。
4.设站单位将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与相关资料一同上报人事处。
三、考核奖励
1.为表彰我校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充分调动博士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影响力,学校每年评选10名左右优秀博士后,授予“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后”荣誉称号。对获奖人员颁发证书并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同时对获奖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发放5000元的奖励。进站满一年以上的博士后,各流动站可按照0-2名的名额推荐到人事处,人事处于每年9月中旬会同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年度预算。
2.对出站考核为优秀的统招博士后可优先推荐到学校专职科研或教学岗位工作。
四、其他
1.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制订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具体考核标准,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项考核由各企业组织实施。
3.考核时如论文没有正式刊登出来,可以提交稿件的录用通知(注明编辑部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入站的博士后可按原有办法执行考核,但经博士后个人申请、流动站同意,也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进行考评。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